贸易摩擦预警2024.3.15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1、美国 ITC 正式对用于计算机电子元件的液体冷却器及其零部件、用于控制该液体冷却器的装置以及包含该液体冷却器在内的产品启动 337 调查
2024 年 3 月 15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
定用于计算机电子元件的液体冷却器及其零部件、用于控制该液体冷
却器的装置以及包含该液体冷却器在内的产品(Certain Liquid
Coolers for Electronic Components in Computers, Components
Thereof, Devices for Controlling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 337 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94)。中国、美国共 6
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2、欧盟对中国电解二氧化锰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4 年 3 月 14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
二氧化锰产品(Electrolytic Manganese Dioxides)作出反倾销终
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 0%~35.0%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电解过
程 之 后 未 进 行 热 处 理 的 二 氧 化 锰 , 涉 及 欧 盟 CN ( 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 ex 2820 10 00(TARIC 编码为 2820 10 00 10) 项下的产品。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3、加拿大对中国抽油杆作出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
2024 年 3 月 14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公告称,对
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抽油杆(Sucker Rod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
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
(CITT)预计将不晚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对该案作出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4、澳大利亚对中国风电塔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4 年 3 月 15 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 2024/003 号
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长(the Minster for Industry and
Science)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风电塔(Wind
Towers)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不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实
施反倾销措施,现行反倾销措施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到期后终止。涉案 产 品 的 澳 大 利 亚 税 号 为 7308.20.00.03 、7308.20.00.04 、 7308.90.00.52、7308.90.00.53、7308.90.00.54、7308.90.00.55、 7308.90.00.56、7308.90.00.63、7308.90.00.65 和 8502.31.10.31。
5、印度决定对中国印刷电路板征收反倾销税
2024 年 3 月 14 日 , 印 度 财 政 部 税 收 局 发 布 第
03/2024-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印刷电路板
(Printed Circuit Boards (PCB))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基
于 CIF(到岸价)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 0~75.72%、
香港特别行政区 30%。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 85340000 项下的产品。 本案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以下印刷电路板:1. 超过 6 层的印刷电路板;2. 用于移动电话应用的印刷电路板;3. 各种尺寸的填充印刷电路板;4. 嵌埋铜块印刷电路板;5. 嵌体印刷电路板;6. POFV 电路板或 Via-in-Pad 电路板;7. HDI 电路板;8. 软硬结合板(Rigid-flex PCBs);9. 封装基板/IC 封装基板。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 之日起生效。
6、印度决定对中国自粘乙烯基征收反倾销税
2024 年 3 月 14 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 06/2024-Customs
(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对原产于或进 口自中国的自粘乙烯基(Self- Adhesive Vinyl, SAV)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 3 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1865 美元/吨。涉案产品为由 PVC 薄膜制成,PVC 薄膜厚度在 100微米以上的所有类型自粘乙烯基,且仅卷状进口。涉及印度海关编码 39199090、39191000、39199010、39199020、39209919、39206929、 39219099 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适用本案反倾销措施:自粘薄膜如贴纸、胶带、标签、小袋、百折胶(PP)、涤纶树脂(PET)、热塑性聚氨酯橡胶(TPU)、喷墨介质(小于 50 微米)、平面布景、布料、反光膜、金属化膜、发光膜、硬性软胶(HDPE)、地板标记胶带、亚克力、汽车自贴膜,以及反射膜、防晒膜和玻璃安全膜,以及使用非PVC 膜制成自粘产品,如涤纶树脂、人造革(PU)、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BOPP)等。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