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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2010年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CCPITHLJ.ORG.CN  时间:2011-08-30    信息来源:    阅读:

阿根廷2010年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阿 根 廷

【风险提示】 2010年,阿根廷继续对大量产品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涉及纺

织品、鞋靴、玩具、轮胎、部分行李箱和手提包、钢管和机械设备、汽车配件等产品。2010

年,阿根廷提高了奶制品、纺织品、旅行用品、手提包、钱包、皮革制首饰盒、玩具等多种

产品的进口关税;频繁调整进口产品的海关标准价格,并限制部分进口货物的入境点和

港口,给出口企业造成了困扰,提醒对阿出口企业在出口报价及签订合同时切实注意相

关产品的海关标准价格变化。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10年,中国和阿根廷双边贸易总额为129.2亿美元,同比增

长65.6%。其中,中国对阿根廷出口61.2亿美元,同比增长75.6%;自阿根廷进口68.0

亿美元,同比增长57.1%。中方逆差6.9亿美元。中国对阿根廷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

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机械器具及零件、有机化学品、车辆及其零附件、塑料及

其制品、钢铁制品等;自阿根廷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矿产品、皮革

制品、动物产品、纤维素、纸张、化工产品等。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中国公司在阿根廷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0亿美

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5.0万美元。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阿根廷完成非金

融类直接投资金额6603.0万美元。2010年,阿根廷对华投资项目7个,实际使用金额

94.0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阿根廷对大部分产品征收从价税,但从2000年开始实行“最小从量税”,该税是混合

税(从价税加上从量税),对来自除南方共同市场之外的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课征,且不

能超过35%从价税的数额。涉及的产品包括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特定纺织产品、鞋靴、

帽子、部分类型的玩具、与信息技术和通讯产品相关的部分产品。2010年9月28日,阿

根廷政府通过南共市第28/09号决议,该决议允许南共市成员继续保留100个南共市税

号的例外产品清单,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根据WTO官方资料,2009年阿根廷的简单平均关税为12.6%。其中,农产品的简

单平均关税为10.3%,非农产品为13.0%。在所有税号中,有334个税号的产品关税在

25.1%—30%;有507个税号的产品关税在30.1—35%。其中,纺织品的简单平均关税为

22.5%,服装为35%,交通设备为20.2%,蔗糖和糖食为17.5%,奶制品为15.1%。

2009年9月10日,阿根廷总统正式宣布,在保证2010年650万吨小麦和800万吨

玉米可供国内市场的前提下,阿政府将对中小农户出口上述两种农产品的关税实施先

征后退。目前,小麦和玉米的出口关税分别为23%和20%。

2010年,在南共市国家代表会议上,成员国共同承诺当进口商品从一个南共市成员

国进口且最终到另一成员国消费时,不会征收双重关税。取消双重关税将经过三个阶

段最终实现。首先,南共市将于2012年1月1日前取消自南共市以外市场进口且从一

成员国运至另一成员国的商品的双重关税,关税由该进口商品首次登陆的港口的海关

征收。但是,在特别产业政策或海关制度下被免除共同对外关税的商品,在上述第一阶

段仍继续征收双重关税;其次,第二阶段将始于南共市对下列3种产品的待遇予以规定:

1.符合共同外部关税法规的输入品;2.来自特定关税区的输入品;3.符合共同外部关税

法规的来自特定关税区的产品。

再次,南共市将于2019年1月1日前取消在运至一南共市成员国前,在另一成员国

内获得了增值的产品的双重关税。南共市成员国还同意执行统一的海关编码并实行单

一的海关申报。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阿根廷有关进口程序的法律主要是第22415号《海关法典》(1981年3月2日批准,

2004年12月16日第25986法令修改)及其实施细则(1982年5月21日第1001号法令

及其修正案)。

(1)进口禁止

2010年3月,阿根廷卫生部禁止含汞血压计的生产、进口和销售,该禁令涵盖销售

给一般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医疗和畜牧卫生机构的血压计,该进口禁令于2010年5月17

日生效,此类产品的生产禁令于2010年8月15日生效。

阿根廷禁止进口的产品还包括金属回收用二手蓄电池、污泥堆肥、二手摩托车和机

动脚踏两用车、二手汽车和汽车配件、杀虫剂(在其原产地禁用)、二手或翻新的轮胎(南

方共同市场税号40121000和40122000)、不合格的塑胶材料和二手工业制成品、酒类产

品(装在容量超过5升的容器里)、医用材料(废弃的、不能使用的或过期的)、麻醉剂等。

(2)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证的监管机构是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阿根廷的进口许可证分为

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阿根廷现行自动许可证包括产品成分申报

许可证(DICP)和预先自动进口许可证(LAPI)。受产品成分申报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

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要是纺织和服装产品。进口商须向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SecretariatofIndus

try,TradeandSMEs)下属的贸易政策和管理副国务秘书处(Undersecretariatfor

TradePolicyandManagement)下辖的进口处提交申请书,该程序由人工操作。受预先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鞋靴部件、卷纸、纺织品(包括棉花和合成纱线)、农业

机械零件和备用件、电话零部件、纸板盒、部分木制家具、干蛋黄和罐装桃子等产品。该

许可证申报程序由计算机管理。

2009年,阿根廷经济部工业国务秘书签署命令,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管理,将1200种

产品纳入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名单。新增的1200种产品主要以消费品为主,其中包

括部分自行车、部分鞋类产品、音响、女式袜子、汽车配件、玩具和电子产品等。

除了增加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外,阿根廷政府还对许多产品实行非自

动进口许可证制度。阿根廷第24425号法令规定了非自动许可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受

阿根廷非自动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部分鞋及鞋部件、纸、部分自行车、家庭用品、玩

具、轮胎及内胎、摩托车、纺织品和杂项制品等。为申请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需向

贸易政策和管理副国务秘书处下属的进口处提交申请书。接受审核和检查。

自2008年开始,阿根廷开始大范围的对进口产品使用非自动许可证,涵盖纺织品、

鞋靴、玩具、轮胎、自行车胎、自行车、部分行李箱和手提包、钢管和机械设备、基础金属、

汽车配件和杂项制品等。

2011年2月16日,阿工业部长签署第45号法令,规定将针对一系列进口产品实施

非自动许可管理措施,涉及冶金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高档汽车、各类模具、玻璃产

品、自行车及配件。

2010年3月,阿根廷暂时中止对部分轮胎适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6月1

日,南共市税号40112090项下的产品除外。

(3)进口配额

根据2010年第687号令,阿根廷执行南共市共同贸易委员会第24/09号令,对精炼

铜箔和铜条实行20000m2 的进口配额,配额内关税为2%,有效期12个月。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阿根廷规范出口程序的主要法律是第1981年第22415号《海关法典》、1982年第

1001号法令以及联邦税收管理局2005年第1921号决议等。阿根廷第23101号法令建

立了出口促进制度,支持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减少高附加值出口产品的成本。

根据2008年8月27日颁布的3433/2008号法令,阿根廷政府要求所有出口需要登

记,政府有权根据国内价格和供应条件来决定拒绝或延迟出口交易,该限制先前用于小

麦、玉米、牛肉和奶制品出口。第7552/2009号决议规定自2009年11月开始,上述出口

登记措施对所有产品适用,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了玉米和小麦的强制性国内供应水

平,当达到强制性供应水平后即解除出口限制,涉及的产品税号包括0201、0202、0401、

0402、0403、0404、0405、0406、0407、0408、0409、0410、1005、1101、1102、1108。

2010年,阿根廷颁布了临时出口禁止措施,禁止出口南共市税号72041000、

阿 根 廷3

7204210、72042900、72043000、72044100、72044900和72045000项下的钢铁废料、供

再熔的碎料钢铁锭等,有效期至2010年7月9日。

2010年4月19日,阿根廷政府宣布了一项1亿美元的软贷款,以促进汽车零部件

生产行业的投资,涉及的产品税号为8708。该款项一部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另外

一部分用于采购资本品和设备的融资支持。

2010年5月14日,阿根廷第二大公共银行—投资和对外商业银行(BICE)出台了一

项补贴出口信贷项目,金额为500万美元,旨在促进出口性资本品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内

生产和营销。该信贷为期一年,固定利率9%,信贷额为出口FOB价值的75%。仅由有

出口发票并由本币支付的货品,须经阿根廷和巴西的双边国内货币系统支付的项目才

能从该项目中受益。涉及的产品税号从8401至8443;从8702至8716;从8801至8805;

从8901至8904;从9012至9033等200个4位税号。

“阿根廷出口基金会”对阿根廷公司的出口活动有支持作用,部分省份也有自己的

出口促进机构。“阿根廷出口基金会”是贸易和国际经济关系国务秘书处(Secretariatof

Tradeand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下属的具有贸易促进职能的机构,该基金

会可以提供的支持包括提供贸易数据(进口商名单和国外贸易机会)、为阿根廷企业参

与国际贸易事务提供协调和准备工作、组织商务旅行和贸易使团等。

自阿根廷2002年金融危机之后,出口税这一阿根廷贸易政策中的传统工具变得越

来越重要,所有出口产品被水平征收5%的税,出口税水平征收于农产品(农产品此类税

率很高,例如,大豆的税率为35%)、金属原材料以及几种其他产品。除征收水平税收

外,对动物毛皮、石油、天然气、石油衍生产品和其他矿产品等征收从量税。相关税收对

产品成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除出口税外,阿根廷还用“出口登记”对部分农产品(牛肉

和谷物)、石油和天然气及其衍生产品,用以保持国内物价平稳,应对国际商品价格高

企。当国内价格上升时,出口登记审批会骤减,登记程序有时甚至会暂停。

4.贸易救济制度

阿根廷有关贸易救济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第281/97号决议和第622/95号法令为基

础,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1994年的第24425号法令(纳入乌拉圭回合协议),1996年9

月的1059号法令(保障措施规则),1994年第2121号法令(包含保障措施的执行细则),

1998年第1326号法令(纳入WTO《反倾销协定》),1999年第826/99号决议,2006年第

1219号法令(适用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及转型经济国家的进口),2008年1393号法令(有

关第24425号法令有效执行的准则和规章)。

在反倾销调查中,阿根廷主要根据前经济生产部发布的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及转

型经济国家的第1219/2006号法令来确定来自相关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价格可比

性等,对于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进口的商品,其正常价值要以恰当的市场

经济第三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或该第三国对其他国家(包括阿根廷)出口同类商品的价格

为基础确定。

5.其他

4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阿根廷的自由贸易区主要有火地岛自由贸易区和拉普拉塔自由区。凡进口至火地

岛自由贸易区并用于当地消费的商品享受关税优惠。由阿根廷方面提出要求进口到南

极洲地区及一些小群岛(包括南桑威奇群岛和南设得兰群岛)的商品亦实行优惠关税。

从第三国运往阿根廷邻国并经阿根廷领土过境的商品免征关税。外国货物进出拉普拉

塔自由区不需交纳进出口关税和统计税;货物可在区内拆卸、整理、分类及重新包装,以

便运输、储存;在自由区可进行商业、服务业、工业活动;货物可在海关指定仓库存放5

年,在这一期间,可以销售,转让或运往第三国;可制造在阿根廷其他地区不生产的资本

货,产品可进入阿根廷其他地区等。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阿根廷规范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是1993年颁布的第21382号《外商投资法》及其实

施条例。生产部负责制定外商投资管理措施,其下设的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负

责《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投资促进署负责对外提供和发布与投资有关的信息。

阿根廷通过第25924号《外资促进法》(2004年9月6日颁布)实行的“地平线投

资促进计划”对投资提供融资优惠,减少初始投资成本,推动研发和地区发展。阿根

廷鼓励外资投资的行业有汽车及汽车零件业、矿产业、林业、软件业、生态石油业、出

版业。

1.投资经营的税收政策

在阿根廷经营企业,需要缴纳联邦税和地方税两个层面的税收。阿根廷经济部下

设统管国内税收和进口税收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实行联邦和地方两套税制,

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在省级税收立法不违背联邦税收立法原则的前

提下,省级和市级政府均有权依据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自己的税收法律。

阿根廷税收以流转税为主体,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

上,所得税和财产税仅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主要税种有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燃料税、个人财产税、金融交易税、营业税、不动产税、车辆牌照税、印花税及其他

服务性质的税种等。其中,所得税、增值税、个人财产税等由联邦与省级政府共享,营业

税、不动产税、车辆牌照税等由省级与市级政府共享。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为阿根廷境内的法人,含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税率为30%。

对外国企业只就来源于阿根廷的所得课税。对股息免税,对利息按12%的税率征税。

对种植大宗谷物和从事畜牧业的有限股份公司征收法人所得税,税率与其他公司税率

相同,具体为30%。

2009年,在工业领域,政府批准新一轮投资促进法令,对投资项目实施增值税提前

退税和购买机器设备等资本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根据阿根廷2009年11月20日发布的26539号法令,阿根廷将南共市税号8415、

8418、8516、8517、8518、8519、8521、8527、8528项下的信息科技产品以及适用征收

消费税(excisetax)的产品的增值税由10.5提高至21%,在火地岛自由区(Tierradel

Fuegofreezone)生产和装配的产品除外。

阿 根 廷5

2.限制、禁止投资领域

阿根廷限制外商投资渔业、通讯媒体(包括无线广播和互联网接入等)以及武器和

军火行业。第25750号法令规定,外商持有通讯媒体企业股份比例的上限为30%,且最

多持有30%的投票权股份。另外,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外商在安全区域(如边境)投资要

受一定的限制,如外商在上述区域购买不动产,须向国家安全区域委员会申请。

3.其他

2010年2月5日,阿根廷政府通过《摩托车及其零配件制造业的本地投资促进制

度》的实施细则,该制度是经2009年第26457号法律和第1857/2009号法令颁布。本地

摩托车和部分摩托车零配件在该制度下有两种优惠:(1)对进口产品实施减税政策,幅

度为目前进口税率的20—60%。(2)为本地产部件或产品采购提供税收抵免。要符合

享受上述优惠的条件,申请者需要确保在不动产、设备、机械和发展本地供应商方面投

资至少100万美元,如要继续接受优惠条件,需要逐渐减少产品中的外国配件比例,到

2015年减至30%,涉及的产品税号有8711和8714。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政府采购

阿根廷国家政府采购办公室在国家层面对政府采购系统进行监管,负责对政府采

购进行控制、监督和基本管理,以及制定有关货物和服务缔约的政策、措施和程序。

2.外汇制度

阿根廷企业出口所得外汇需在统一的外汇市场兑换。阿根廷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

秘书处规定,根据出口产品的不同,应在自装船日起60至360日内结算。阿根廷中央银

行要求在90日内完成具体结算手续,如出现买方未付款或者外汇收入用于支付出口信

贷,结算手续时限可放宽至180日。如出口资本品、技术产品或交钥匙项目(turnkey

plants),在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结算可在上述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

处规定的期限以外进行,条件是偿付日期不超过自完成装运日起3年。服务出口所得外

汇也应在统一的自由外汇市场上兑换。

服务贸易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进行结算的外汇收入,应根据中

央银行在超期当日公布的参考汇率进行兑换。如参考汇率高于结算时的汇率,则以结

算时的汇率进行兑换。

(四)2010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1.禁用呋喃类药物

2010年8月23日,阿根廷农产食品质量与卫生服务局发布558/2010号决议,拟扩

大呋喃类药物的禁用范围至所有种类的动物饲料和兽药。根据阿根廷前国家动物卫生

服务处1995年5月12日第248号决议,阿根廷此前已经禁止生产、进口、加工、销售含

有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呋喃他酮、硝呋拉嗪等及其各种盐类的动物饲料和动

物药品,所指的动物是专指供人类食用的畜牧产品来源动物。

2.食品法典修订

6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2010年8月,阿根廷拟修订“阿根廷食品法典(CAA)”第1383条,并在阿根廷国家

食品委员会(CONAL)的网站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12

日。新规定要求如下:

无麸质食品是指:以天然的不含麸蛋白(麦醇溶蛋白)为原料(麸蛋白可能来自斯佩

耳特小麦TriticumspeltaL.、卡姆小麦TriticumpolonicumL.、硬粒小麦、黑麦、大麦、

燕麦及上述品种的杂交品种),按照良好操作规范(避免任何交叉污染)生产的食品,其

中麸蛋白含量不得超过10mg/kg。阿根廷卫生监督部门将会依照国际食品法典Norma

CodexSTAN11879(1979年制订,1983年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的分析方法—

ELISA免疫测定技术进行检测。

对于产品标签,应在产品名称后面以大小合适、印刷清晰的“无麸质”字样进行标

注。为了证明产品不含麸质,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向卫生部门提交麸质含量检测报告,该

报告应由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检测部门出具,以证明该产品从原料到终产品都是按照良

好操作规范生产的,不含有或污染过任何小麦、燕麦、大麦、黑麦成分。

3.蚜虫检疫

2010年7月8日,阿根廷农产食品质量与卫生服务局(SENASA)发布“变更植物检

疫进口许可证(蚜虫)管理制度”决议草案,目的是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管理制度,使各个

海关口岸具有更强的通关处理能力。之前,阿根廷植物进口许可证制度要求所有进口

商在进口植物及其衍生产品时,必须取得SENASA 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书,以确保

进口产品符合阿根廷法规相关要求,其中关于对蚜虫的处理是由SENASA N816/2002

附件IV规范的。由于1994年建立的关于蚜虫防控的数据库技术上的局限性,目前已

不适应管理上的需要,因此,SENASA 建立了一套新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能

够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所有进口植物产品对阿根廷现行法规的符合程度的相关

信息,可以有效简化进口程序,缩短通关时间。

4.着色剂使用标准

2010年,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成员国(包括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

圭)批准了MERCOSUR成员国生产及进口供消费的个人卫生用品、化妆品和香水中可

用着色剂的清单。2010年6月1日前,各成员国必须将这些法规纳入本国法律之中。

这些法规规定了所有产品中可用的化学物质,这些产品可与皮肤和毛发短暂接触,但不

包括眼部使用产品,以及在正常情况下会接触黏膜的产品。着色剂必须符合某些总体

要求,包括相关国际组织设定的所有成分和纯度要求。此外,着色剂中任何金属杂质不

能超过以下浓度:氯化钡(500ppm),砷(3ppm),铅(20ppm)和其他重金属(100ppm)。

5.电气安全认证

2010年8月,阿根廷通过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所有阿根廷的电气安全认

证证书,将改由阿根廷当地公司作为证书持有者阿根廷的安全认证制度除了安全认证

报告的审查和颁发证书外,还包括发证后的市场抽查。安全认证证书颁发后每年都需

要进行一次市场抽查,形式证书则是每半年一次。

阿 根 廷7

以前阿根廷的安全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以是海外的公司,然而许多海外公司对于

阿根廷认证规定中的市场抽查并不了解,以致产品的进口商对于抽查的配合度并不高,

无法确保产品质量并落实产品认证的规定。为了改善这种状况,阿根廷官方机构与发

证机构进行了讨论,要求于2010年9月1日起将安全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改为阿根廷当

地的公司。此举将有助于阿根廷官方就近联络抽查事宜,以便确实管控市场抽查的执

行。在新法令实施后,为保障海外制造商的权益,发证机构仍会将安全认证证书颁发给

海外的制造商,而海外制造商应指定当地的进口商,然后发证机构将此证书的副本核发

给当地进口商。

6.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2010年,阿根廷卫生部(MinistryofHealthinArgentina)就第583/2008和1107/

2008号有关邻苯二甲酸盐的决议(phthalateresolutions)发布一份指引文件,阐明邻苯

二甲酸盐限量规定的可适用范围,以及关于物品“可以被放入口内”的诠释。这份指引

文件还界定了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的释意。有关邻苯二甲酸盐限量规定已于2009年3

月11日生效。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根据南共市第25/09号决议,南共市成员包括阿根廷临时将11个税号项下奶制品

的进口关税提高至28%,涉及的税号有040210、040221、040229、040299、040410、

040610、040690,有效期为2010年1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根据南共市第26/2009号决议,南共市成员临时将纺织用品,157个不同税号的进

口关税自18%提高至26%,涉及的税号有5004、5005、5006、5106、5107、5108、5109、

5110、5204、5205、5206、5207、5306、5307、5308、5401、5402、5403、5404、5405、

5502、5508、5509、5510、5911,自2010年1月31日开始实施,作为南共市成员之一的

阿根廷实施上述措施。

根据南共市第27/2009号决议,南共市成员临时将旅行用品、手提包、钱包、皮革制

首饰盒的关税提高至35%,自2010年1月31日开始实施,涉及的税号为42022210、

42022220、42029200。作为南共市成员之一的阿根廷实施上述措施。

2010年12月,南方共同市场委员会发布一项决定,授权成员国(阿根廷、巴西、

巴拉圭以及乌拉圭)将玩具制成品的最惠国进口关税由20%提高至35%。该项决

定允许阿根廷政府将玩具制成品的进口最惠国关税增加至35%,其中涉及的玩具税

号包括95030010,95030021,95030022,95030031,95030039,95030040,95030050,

95030060,95030070,95030080,95030091,95030097,95030098以及95030099。

美洲开发银行多边投资基金的研究项目显示,阿根廷是征收出口税最高的国家。

除奶制品外,阿根廷对其他所有出口的产品征收税率为5—100% 的出口关税,其征税

产品范围之广,征税额度之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罕见的。一般而言,出口税征收仅限定

于少数产品,而对几乎所有出口产品征收的则很少见。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中,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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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包括阿根廷、赞比亚、喀麦隆等10个成员对其所有出口产品征收出口税,阿根廷的出

口税率最高,赞比亚次之为10%,其他成员出口税率不超过5%。

(二)进口限制

目前,阿根廷对大量产品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包括自行车、自行车胎、摩托

车、玩具、部分服装、鞋靴、足球、部分行李箱和手提包、部分纸张、部分家具用品、部分纱

线和织物、部分机械、工具和杂项制品。阿根廷经常对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清单进行调

整,增加受管理的产品或修订管理规则,但是不经预先告知和提醒,增加了贸易活动的

不确定性,给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造成了负担并容易延迟进口。

(三)通关环节壁垒

根据2010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0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TheGlobalEnab

lingTradeReport2010》)显示,阿根廷边境和海关管理对贸易造成很多阻碍,在参评的

12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17位;进出口手续的效率较低,排名第86位;进口成本较

高,排名第100位(例如,20英寸集装箱的进口成本要1810美元);各种出口单证的需求

较多,排名第106位;进出口方面的不规则支出较频繁,排名第100位。

阿根廷海关不定期公布进口“标准价格”清单,清单上的产品及其标准价格频繁修

改,适用于大量的进口供应商。进口“标准价格”是阿根廷海关根据当地产业部门的建

议设定的进口产品最低价格,价格类型为FOB价格。根据阿海关的措施,如果进口产品

的报价低于“标准价格”,海关就将加强检查和限制,实际上是通过变相的关税壁垒将这

些产品阻挡在阿根廷市场之外。

2010年,阿根廷海关继续其审查、修改或设定新的标准价格的管理措施,发布的相

关法令包括2726/2010、2908/2010、2912/2010、2913/2010、2914/2010、2924/2010、

2930/2010、2931/2010和2932/2010等,对皮包(税号420222和420229,0.24—6.59

美元/个)、吹干机(南共市税号85163100,FOB3.7—8.2美元/个)、鞋靴、自行车架和

轮毂(南共市税号87149100和87149200,FOB2.4美元/千克)、自行车内胎(南共市税

号40132000,0.68—1.02美元/个)、新充气橡胶自行车用轮胎(南共市税号40115000,

FOB1.90—3.21美元/个)、新充气橡胶农用车和林业车用轮胎(南共市税号40116100,

FOB85—684美元/单位)、塑料纽扣(南共市税号96062100,FOB0.46—7.50美元/

144个)等产品设定或修改了标准价格。因阿根廷已对中国相关产品设定了标准价格,

前述部分数据不适用于中国产品。

2010年3月5日,阿根廷政府对指定出口产品设定了新的参考价格,通过第2786—

2790号系列法令影响的产品有葡萄、蜂蜜和牛奶等农产品以及铜制品等。2010年6月

22日,阿根廷又通过第2841和2860号法令,宣布了柠檬和鱼的参考价格。上述措施涉

及的产品税号有0302、0402、0403、0405、0406、0409、0805、0806、0808、1901、7401、

7403、7406、7407、7408、7409、7410、7411、7413。

2010年3月5日,阿根廷政府通过第2777—2785系列法令发布了鞋靴、婴儿车、部

分纺织品和脸盆等进口产品的参考价格,对于不同的产品,参考价格适用于指定的不同

阿 根 廷9

国别组。2010年6月29日,阿根廷政府又通过2808和2859号法令,宣布了纱线、电缆

和电线的参考价格,上述措施涉及的税号有0805、2916、3922、3923、5510、6006、

6401、6402、6403、6404、7113、8483、8516、8536、8544、8715、9402、9403。

根据2005年8月11日第1924号法令,为加强海关监管,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署限

制部分货物的入境点和港口,该法令涉及的产品包括纺织品、鞋靴和玩具等产品。2007

年8月24日发布的50/2007号法令扩大了限制的产品范围,包括餐具、厨房用品、箱包、

皮革制品、玻璃器具、工具、机械和设备、部分汽车零件、自行车、摩托车、手表等产品,进

口纺织品的港口由13个削减到11个,进口鞋靴的港口由8个降到7个。

2010年1月29日,阿根廷海关总署通过了3/2010号法令,调整了前述法令约

束的产品列表,增加了南共市税号28362010.100、28362010.200、28362090.100、

28362090.200,将受约束产品税号列表中的85 章替换成8508、8509、8510、8516、

8519、8521、8523、8527、8528、8531、8536和8544,此举删除了85章项下34个4位税

号项下的产品。另外,该法令扩大了港口范围,进口鞋靴、纺织品和服装的港口增加了7

个,进口第82和83章项下工具和其他制品的港口增加了8个,进口钟表的港口增加了

5个。上述措施涉及的南共市税号包括2836、3924、4202、4203、6911、6912、7013、

7117、7321、7323、8201、8202、8203、8204、8205、8206、8207、8208、8209、8210、

8211、8212、8213、8214、8215、8301、8302、8303、8304、8305、8306、8307、8308、

8309、8310、8311、8415、8418、8421、8422、8450、8452、8467、8470、8471、8473、

8508、8509、8510、8516、8519、8521、8523、8527、8528、8531、8536、8544、8708、

8711、8712、8714、9405、9601、9602、9603、9604、9605、9606、9607、9608、9609、

9610、9611、9612、9613、9614、9615、9616、9617、9618。该法令自2010年2月5日

生效。

2010年8月27日,阿根廷官方公报公布了阿联邦收入管理局(AFIP)2899号决议,

新增对原产于中国等第二、三、四组国家和地区的容量不大于850MB的一次性刻录CD

光盘实施离岸标准价格,维持对容量大于850MB的一次性刻录DVD光盘的原离岸标

准价格和适用范围不变,2699号决议同时废止。上述决议于2010年8月31日生效。

2010年9月22日,阿根廷官方公报上公布阿联邦收入管理局(AFIP)2914号决议,

调整14项8位税号下约120个鞋类产品的海关标准价格适用范围,维持原标准价格不

变。根据原2782号决议规定,海关标准价格的适用范围为原产于第一、四组国家和地区

的上述鞋类产品;根据新决议的规定,海关标准价格适用范围则调整为原产于第一、八

及十八组国家和地区或第一、四和十八组国家和地区的上述鞋类产品。2914号决议于

2010年9月24日生效,原2782号决议同时废止。

2010年9月30日,阿根廷官方公报上公布了阿联邦收入管理局(AFIP)2924号决

议,修改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第四组国家和地区电吹风产品的离岸标准价格,南共市

税号85163100项下直流电吹风机(功率不大于1200瓦特)为3.7美元/件、直流电吹风

机(功率大于1200瓦特)为5.8美元/件、非直流电吹风机(功率不大于1200瓦特)为6.3

10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美元/件、非直流电吹风机(功率大于1200瓦特)为8.2美元/件。上述决议于2010年

10月4日生效。

2010年10月8日,阿根廷官方公报上公布了阿联邦收入管理局(AFIP)2930、2931

及2932号决议,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一、四组国家和地区的塑料纽扣,第四组国家

和地区的未消毒棉棒和橡胶轮胎等产品的离岸标准价格分别进行修改,同时新增对来

自第四组国家和地区的卫生棉棒实施海关标准价格。上述产品的南共市税号分别为

96062100、56012190、40116100和56011000。相关决议将于2010年10月12日生效。

2010年11月26日,阿根廷官方公报上公布了阿联邦收入管理局(AFIP)2970号决

议,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第四组国家和地区的人造纤维织物实施3.78—16.77美元/

公斤不等的离岸标准价格。相关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55162100、55162200、55162300

和55162400。上述决议于2010年11月30日生效。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阿根廷要求饼干、面团等小麦粉制品必须加铁、叶酸、硫胺、核黄素和烟酸进行强

化,而只在个案的基础上对部分产品给予豁免,且程序复杂,对相关产品进入阿根廷市

场造成了阻碍。

(五)贸易救济措施

阿根廷是拉美地区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案件最多的国家,其措施不仅直接影响中

国对阿的正常出口,而且也在拉美国家中产生消极示范效应。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阿根廷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有四分之一是针对中国产

品。截至2010年,阿根廷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84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

79起,保障措施5起,涉及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金属制品、化工、冶金、电子、建材和

医药等10个行业。

2010年,阿根廷针对中国产品发起了2起反倾销调查,涉及男士西服套装或西服式

上衣、手锯用高速钢锯条。阿根廷对华反倾销调查具有涉案数量多、影响面广和随意性

大的特点。经过最近一年多来中方多次严正交涉,特别是在阿根廷豆油对华出口受阻

之后,阿根廷政府自2010年4月份以来暂停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新的反倾销措施,同时

对之前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也均做出延长调查期限的处理。

1.反倾销调查

表1:2010年阿根廷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统计表

编号立案时间涉案产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南方共同市场税号) 案件进展

1 2月16日

男士西服套装或西服

式上衣

62031100、62031200、62031900、62032200、62032300、

62032910、62032990、62033100、62033200、62033300

和62033900

调查中

2 3月9日手锯用高速钢锯条82029100及82029990 调查中

2010年,阿根廷对其在2008和2009年发起的大量反倾销案件做出裁决,具体情

况为:

阿 根 廷11

(1)对中国产电梯用卷扬机(南共市税号84253110)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对涉案

产品采取每件6856美元的FOB最低离岸价格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该措施于2010年3

月3日生效,有效期为4个月。2010年7月20日,阿方决定延长对原产于中国的电梯

用卷扬机的反倾销调查期限。

(2)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从2010年3月22日起对从中国进

口的所有鞋类产品设定最低参考价格,每双鞋的离岸价最低为13.38美元。如果从中国

进口的鞋类产品海关申报价低于这一标准,将按照参考价格征收关税,有效期为5年,原

产于中国的矫形鞋、滑冰鞋和滑雪鞋不在措施范围内。

(3)对原产于中国的厨房用手动点火器(南共市税号96138000)作出反倾销初裁,

裁定对涉案产品采取FOB离岸价格每件3.65美元的最低限价措施。该措施自决议发

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4个月。

(4)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聚酯纤维和涤纶低弹丝(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4023300

和55032090)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大陆产涤纶低弹丝征收14.2%的反倾销税,

同时裁决对中国大陆产聚酯纤维不征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5月18日起生效,有

效期为5年。

(5)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塑料把不锈钢刀片和刀(塑料把)(南共市税号

82119210)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对涉案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但反倾销调查继续。

2009年3月26日,阿根廷工业及旅游部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不锈钢刀片和刀(塑料

把)进行反倾销调查。

(6)对原产于中国的平纹和斜纹长丝机织物(又称为聚酯长纤梭织布)(南共市税号

54076100和54076900)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最低离岸价为17.6美元/千

克。如果进口商向海关报价低于这一标准,将按照上述参考价征收关税。有效期为

5年。

(7)对原产于中国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202.79%反倾

销税,有效期为5年。

(8)对原产于中国的皮下注射器(南共市税号90183111和90183119)作出反倾销初

裁,裁定对涉案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但反倾销调查继续。本案中,阿方初步选定意大

利作为替代国。

(9)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锻钢管道配件征收295%的反倾销税,从2010年11月19日

起征收,有效期为5年。

(10)对原产于中国、启动力在2.25千瓦~37.5千瓦之间的电梯/升降机发动机征

收149%的反倾销税,从2010年12月3日起征收,有效期为5年。

2.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1)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中阿两国政府在2004年11月17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根廷共和国关于

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阿根廷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并宣

1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布不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但是阿根廷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

仍没有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调查中坚持采取第三国的替代价格对中国产

品进行估价,使中方在反倾销应诉时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阿根廷对于替代国的选择较随意,选择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选择美国、英国、德国

等发达国家。美、英、德等国的劳动力成本很高,生产资料等成本也明显高于中国,以这

些国家作为替代国确定中国产品正常价值严重偏离实际情况,以此判断中国出口产品

对阿根廷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是不准确也是不负责任的。阿根廷政府应根据中阿签署的

备忘录,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取消歧视性政策。

(2)关于提交应诉资料的时间限制问题

阿根廷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要求涉案企业在45日内向阿根廷贸易政策和管理副

国务秘书处下属的不公平竞争处提交应诉材料,30日内提交答卷。有关资料和答卷应

由公共翻译译为西班牙文,并由阿根廷驻华使领馆和阿根廷外交部双认证。这极大地

增加了中国企业应诉的难度,不利于中国涉案企业的应诉。

(六)政府采购

阿根廷第25551号法令为本国企业提供了优惠措施,优惠幅度在5—7%。在中央

政府采购方面,在同等或者相似供应条件下,给予国产货物优惠,如果国产货物的投标

价等于或低于非国产投标货物,当该标价是由中小企业所投时,可以加价7%,当该标价

是由其他国内企业所投时,则加价5%。

国产货物的认定标准为,当货物是在国内生产且进口原材料成本不超过总生产价

值的40%时即可认定为本国产品。如果政府采购的是用于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原材

料、零部件或资本品时,只要投标价等于或低于外国投标价,即可给予本国优惠。如果

参与投标的外国货物获得了付款或融资计划的支持,用本国货物投标的投标者可以请

求投资和外贸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使本国和外国投标者处于同等的条件下。在省一

级政府也有类似优惠措施,这对外国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形成了障碍。

(七)知识产权

阿根廷对专利没有进行充分保护,在核查专利申请方面有拖延,尤其是医药品(目

前须耗费5—6年),不为已知化合物的第二医疗用途提供专利保护。

在阿根廷要获得医药经营许可,须向阿根廷国家药品、食品和医疗技术管理局提交

创新产品和相关材料,但阿根廷主管机构对处于专利保护下的产品及其试验数据没有

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四、投资壁垒

2010年,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0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TheGlobalEnab

lingTradeReport2010》)中,阿根廷在参评的12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95位,说明阿

根廷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有很多问题和不足。其中,市场准入方面做得较差,排名

98位,对外国开放排名第103位;商业环境排名第109位,其中规制环境排名第120位。

信息来源:中国贸促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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