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始于对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第二季度增值税税务申报单的业内检验,在此之后,检验员开出了780万卢布的罚款(依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122条)。有限责任公司而后上诉到仲裁庭,要求仲裁庭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财政困难这一减轻处罚情节从而判定税务机关的决定无效。作为证据被提交的有:银行出具的账户资金亏空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养老基金、俄罗斯社会保险基金会资金结算的系列证明材料、债权人债务说明,以及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9.315亿卢布的司法判决引文。
一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税务机关没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第二季度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存在蓄谋行为。而且,仍需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账款和财务困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部分满足,即减少了440万卢布的罚款。(2016年2月20日针对第А41-100872/2015号案件所颁布的莫斯科地区仲裁法院判决书)。
上诉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原判(2016年5月23日针对第А41-100872/2015号案件所颁布的第十号仲裁法院裁决)。
税务机关对已经通过的司法判决存有异议,于是向莫斯科州仲裁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其取消判决。
研究了案件材料事实后,莫斯科州仲裁法院同意了税务机关的论点并且撤销了先前法院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事实可以作为论据,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而经济困难的状况作为减轻责任的情节仅适用于自然人(俄罗斯联邦税法第112条第1款第2.1项)。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商业机构。因此,根据上诉状所述,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错误地使用了实体法,所以,他们的判决理应被撤销(俄罗斯邦诉讼法第288条第2款)。
基于以上情况,上诉委员会撤销了莫斯科地区仲裁法院2016年2月20日以及第十号仲裁上诉法院2016年5月23日的判决,同时驳回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请求(2016年9月7日针对第А41-100872/2015号案件所颁布的F05-12804/16号莫斯科地区仲裁法院判决书)。
信息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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