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全方位合作的背景下,2016俄罗斯滨海边疆区“黑龙江日”之后,中国企业对俄罗斯的投资兴趣日益高涨。特别是随着俄罗斯远东超前发展区和自由港政策的实施,企业对远东地区投资热情越来越大,但是普遍对俄罗斯的法律、政策缺乏了解。
中俄两国在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和农业项目投资等方面具有非常强的互补性,发展前景广阔。“龙江丝路带”作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给我省带来重大发展机遇。对俄农业开发与合作日益受到关注。很多读者和对俄企业希望获得更多的俄罗斯尤其是远东地区的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政策信息,比如外国人在俄罗斯是否可以拥有土地,有哪些权利和限制;在俄罗斯租赁土地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远东地区土地政策的特殊性;远东的土地资源及农业开发现状分析等。本期我们将重点分析俄罗斯的土地政策,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外国公民的权利
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有与俄罗斯公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形除外,因此在某些方面对上述人群规定了限制,包括在俄罗斯购买土地的权利。
目前,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由俄联邦土地法及其他联邦法规定。
对外国公民的限制
1、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不能私自拥有位于边境地区的土地,边境地区划界由俄联邦总统依照《俄罗斯联邦国界法》确定。上述人员同样不能拥有俄罗斯联邦法所规定的其他特区的土地。
2、禁止流通的土地不能提供给外国公司所有,也不能成为民法规定的交易对象(租借、地役或者它用)。
禁止流通且属于联邦所有的土地如下:
1)国家自然风景保护区和国家公园;2)俄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日常使用的建筑物及构筑物;3)军事法庭所用建筑物及构筑物;4)联邦安全局组织设施;5)国防机关单位设施;6)原子能利用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存放点;7)根据经营类别划分的非开放行政区域单位设施;8)联邦处罚执行机构及单位设施;9)军人及公民墓地;10)用于保护和捍卫俄罗斯联邦国家疆界所建的工事、通信线路和管线。
3、属于限制流通的土地不能提供给私人所有(从事合法经营的承租人,可以租赁)。
国有或市政所有和限制流通的地块包括:
1)特别自然保护区内;2)林业用地;3)国有和市政所有的水体设施区内;4)俄罗斯联邦民族极其珍贵的文化遗产地、列入世界历史文化保护遗产名录的遗产地、考古遗址、以及博物馆保护区;5)国家防御和安全保障、国防工业和海关用地;6)非开放的行政区;7)用于新建、改建和(或者)使用(以下称:分布)的海运、河运和空运设施,航空和航海导航设施,共用铁路基础设施,以及联邦级,跨地区,跨市和地方公路基础设施;8)航天基础设施用地;9)水文工程设施用地;10)有毒物质和麻醉剂生产用地;11)受到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和生物污染的地段,其他土壤退化地段;12)位于国家和市政所需预留土地范围内的地块;13)供应饮用水和日用水的水体卫生防护一区和二区的用地。
4、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在注册资本(共同出资)中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无国籍人士的注资比例超过50%的法人,应当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农用土地。
5、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组织不能拥有海港港口区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