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有权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中公司全体参股人份额面值和(或)注销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的途径进行。
如果注册资本减少后,在提交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文件或依据章程范本行事的公司提交国家法人统一注册登记簿变更文件时,其资本额少于本联邦法确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则公司无权减少其注册资本。而在本联邦法有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在进行登记时应减少其注册资本。
公司通过减少公司全体参股人份额面值的方法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保留公司全体参股人的所占份额。
2、自2009年7月1日起失效—2008年12月30日N312-ФЗ联邦法律.
3、自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日内,公司应将该决议告知国家法人注册机构,并连续两次(每月一次)在国家法人登记网站公布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通知。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