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发起人(参股人)有权签订公司参股人权利实现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发起人(参股人)必须以特定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和(或)放弃(拒绝)这些权利的实现,包括以特定方式在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上投票,赞同其他参股人投票方案,根据该合同所确定的价格出售或部分出售份额和(或)在特定情况下放弃(拒绝)转让份额或部分份额直至特定情况结束,以及从事相应的与公司管理、创建、经营、重组和清算相关的行为。该合同需由一方以书面形式拟定,双方签字。签订本条第一段中所指合同的公司参股人有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晚于15(十五)日将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公司。经合同双方协商后,可由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向公司发出告知通知书。不履行该项通知义务时,作为非签订该合同双方的公司参股人有权要求对双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4. 如本法典规定了对公司参股人权力的司法保护,则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通过仲裁法庭实现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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