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参股人有权:
依照本联邦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管理公司事务;
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获取公司经营信息和了解公司账簿及其他文件;
参与利润分配;
依照本联邦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在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或部分份额出卖或以其他方式出让给公司的一个或几个参股人;
如公司章程有所规定,或根据本法典的要求公司要求购买股份,参股人有权通过将自己股份出让给公司的方式退出公司;
公司清算时,取得公司与债权人结算后的剩余财产或财产价值;
公司参股人还拥有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本联邦法规定的权利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公司某一(若干)参股人的其他权利(附加权利)。上项权利可以在公司设立章程中予以规定,或由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一致表决通过的决议赋予公司某一(若干)参股人。
赋予特定参股人的附加权利,在其转让份额(部分份额)时不移转给份额(部分份额)买受人。
根据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一致表决通过的决议,可以终止或限制赋予公司全体参股人的附加权利。根据公司参股人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可以终止或限制赋予特定公司参股人的附加权利,但拥有该附加权利的公司参股人应参与决议的投票表决或书面表示同意。
被赋予附加权利的公司参股人可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放弃行使其所拥有的附加权利。自公司收到上项通知之时起,该参股人附加权利终止。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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