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会
    解读俄罗斯联邦最新版《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公司参股人向其他参股人和第三人移转注册资本份额(部分份额)(3)

    CCPITHLJ.ORG.CN  时间:2017-08-04    信息来源: 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阅读:

    7.如公司章程成未规定更长期限,自公司收到报价书之日起30(三十)日内公司参股人或公司未使用出卖的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包括因使用非全部份额或非全部部分份额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出售份额或公司个别参股人或公司拒绝使用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则按照不低于给公司或公司参股人报价书中的价格并在通知公司或其参股人的条件下或者按照不低于公司章程中之前确定的价格,余下份额或部分份额出售给第三方。如之前公司确定的购买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价格与之前公司参股人确定的购买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价格不同,则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可按照不低于公司确定的购买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

    8.公司注册资本份额可以移转给公司参股人的公民继承人和法人权利承受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只有经公司余下参股人同意,才能将公司注册资本份额转移给公司参股人的公民继承人和作为公司参股人的法人权力承受人及移交对财产有物权或对法人有债权的参股人或被清算法人的份额。公司章程可规定获得公司参股人同意的不同方式,并以此为依据将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转移给若干第三方。

    在去世的公司参股人继承人继承之前,其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更多内容!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龙江贸促”微信公众号

     

    办公室:53633004
    会务部:53674078
    (兼黑龙江国际商会秘书处)
    项目促进部:53679158
    展览业务部:55608729
    法律事务部:53674478

     

    联络信息部:53676458
    投资服务部:55608737
    机关党委(人事部):55608715
    投诉邮箱:hljsmchflb@163.com
    投诉电话:0451-53660478


     
        关注我们
    投诉电话: 0451-53660478
    黑ICP备160029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