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自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相应记录信息更改之日起,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或部分份额即转让给受让人,本法典第23.7条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以非公证形式的交易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时,统一国家法人注册登记簿中关于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记录需依据合法文件进行更改。
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转让交易完成前或出现其他交易依据之前的公司参股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至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受让人,本法典第8条第2节第2段和第9条第2节第5段规定的情况除外。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公司参股人,在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转让交易完成之前,对公司有缴纳出资的义务,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交易完成公证后,或无需对交易进行公证时,自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做出相应更改之日起,只有通过向仲裁法院起诉的方式方能对份额或部分份额的转让提出争议。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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