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有价证券、实物或财产权利、或具有货币价值的其他权利出资。
2、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货币作价,由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公司股东全体会议决议确定。
如果公司股东交付的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非货币出资的面值或增加的面值超过20000(两万)卢布,则除联邦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可由独立评估人对这部分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公司股东支付的该非货币出资的面值或增加的面值不得超过上述独立评估人确定的财产评估数额。
在非货币出资列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和独立评估人,自公司登记或根据本法第19条之规定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变更之时起的三年期间内,在超出非货币出资估价的额度内对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得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财产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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