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公司做出召开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决议,则应自收到要求召开之日起45日内召开。
4、如果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做出召开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决议,或做出拒绝召开的决议,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可由要求召开的机关或人员召集。
在此情况下,公司执行机关应向上述机关或个人提供公司参股人名单及其地址。
筹备、召集和召开该会议所支出的费用,可以根据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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