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为保证履行特许协议决议书规定的义务而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金额,交纳程序和期限、保证金帐户的要项;
13) 特许费用金额、一种或多种缴纳形式、缴纳程序和期限,本法第41.1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当特许费用金额不是招标标准金额时);
14) 递交投标书的程序、地点和期限(期限的起止日期及时间);
15) 更改和(或)收回投标申请和标书的程序和期限;
16) 开启投标申请的程序、地点和时间;
17) 对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的程序和期限,及预审纪要的签字日期;
18) 开标程序、地点和时间;
19) 标书的评审程序;
20) 确定中标者的程序;
21) 招标结果纪要的签字期限;
22) 特许协议签约期限;
23) 对中标者提出的关于确保特许权受让方通过本法律规定的特许协议义务履行方式来履行特许协议义务的证明文件的提交要求,以及对此类文件的要求;
24) 特许权出让方向特许权受让方移交的特许协议客体和或依据特许协议出让方应向受让方移交的其它财产;
25)特许权出让方提供特许协议信息的程序,以及特许协议客体的了解程序。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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