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批准了关于税务犯罪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该草案在6月份被首次提出,但当时遭到了商界的批评。这些批评的声音最终使得最具争议的观点被从该司法解释中删除。相关人员将这些批评内容整理归类并对法院将如何审理涉及税务犯罪的刑事案件做出了解释。
Ⅰ什么人纳税或不纳税?
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标出了几种逃避缴纳税款、税费和保险费的手段:
· 在纳税申报单中列入虚假信息;
· 未提交申报单或其他必要文件。
根据《刑法》第198条(«自然人逃避纳税... »)不仅可以向普通公民追究责任,还可以追究个体经营者、创办律所的律师、公证员或其他私人执业人员的责任。
根据 《刑法》第199条关于法人逃税的规定,追究该单位领导人或其全权代表的责任。“实际履行领导责任的人员”可被认定为该犯罪行为的主体。
Ⅱ诉讼时效保持不变
根据刑法第198条和199条的规定,未按税法规定期限实际缴纳税款、税费、保险费的时间即视为犯罪行为结束的时间。因此,最高法院没有改变该问题的惯例,并从命令的最终版本中删除了关于税务犯罪“无限”诉讼时效的解释。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委员会主席弗拉基米尔·达维多夫强调:法院将根据既定惯例审理此类问题。
Ⅲ 没有动机就没有犯罪
最高法院强调指出,“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提醒法院注意这一事实:逃税只有在有直接意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特别是,在决定是否存在这一动机时,法院必须考虑到一些能排除税务犯罪的情况,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对税法规定的所有怀疑、矛盾和不确定均应从对纳税人有利的角度做出解释” 。
Ⅳ未纳税金额是否巨大或特别巨大?
该草案中解释了如何确定未缴纳税款、税费、保险费的金额是否巨大或特别巨大,因为是否巨大或特别巨大是此类犯罪的必要特征。金额在三个财政年度内确定。税款(其中每个税种)、税费金额和保险费应叠加计算。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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