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当特许权受让方从事特许协议所规定的经营活动,特许权受让方依据该特许协议按照管理价格(费率)并参考附加价格(费率)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特许权出让方可控制调节特许权受让方经营活动的长期参数,招标文件中应包含此类参数。
1.2 如果特许协议的客体为供热设施、冷热水中央供给和(或)排放系统、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则招标文件中还应包含本法第45条所规定的信息和参数。
2. 本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可规定对投标人递交确保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的含有建筑、工艺功能、结构和工程技术方案的标书的要求,以及对能够证明标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能够证明标书中所含信息的文件和材料的要求。
3. 招标文件不应包含无端限制某一投标方参加投标和(或)为某一投标方创造优越条件的的条款。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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