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举办公开招标时,特许权出让方应在本法第26.1条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因特网官方网站公布招标文件,并同时发布举办公开招标的通知。公布在因特网官方网站的招标文件应免费供人阅览。自在特许权出让方规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布以及在因特网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开招标的通知之日起,特许权出让方、招标委员会应依据任意关联人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按照公开招标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该人提供招标文件。举办非公开招标时,特许权出让方、招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被邀请参与非公开招标的招标方提供招标文件。这种情况下,如招标通知中规定付费且注明付费金额时,招标文件应以纸质付费形式提供。
5. 如截标日期前10个工作日内,申请方向特许权出让方或招标委员会提出疑问,后者须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解释。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但不晚于截标日前的5个工作日内,特许权出让方或招标委员会应向每位申请人发送招标文件条款的解释,该解释附提问内容,但不标明提问者的身份。如招标为公开招标,此类解释以及不标明提问者身份的提问内容还应通过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本条所述的提问附带解释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发送。
6. 特许权出让方有权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条件是在自作出修改之日起必须延长招标申请或投标书递交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情况下。招标委员会应在自修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修改通过特许权出让方指定的正式刊物公布、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或发送给被邀请参与非公开招标的竞标人。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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