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第115-ФЗ号
国家杜马2005年7月6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2005年7月13日批准
1. 在特许权受让方从事特许协议规定的业务活动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本联邦法和其它联邦法、其它俄罗斯联邦法规文件的规定,保证其权力和合法利益受到保障。
2. 特许权受让方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上述机关官员的非法行为(不行为)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3. 特许权受让方应依据管制价格(费率)和(或)参考规定的附加价格(费率)销售生产的商品、完成的工程、提供的服务时,特许权受让方所生产和出售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价格(费率)和(或)附加价格(费率)依据特许协议所确定的投资金额、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的期限和翻新、替换特许权出让方移交给受让方的其他资产的期限以及其特性和运行性能的改善期限来确定。
4. 特许协议客体所有权向其他所有者的转让不能成为变更或终止特许协议的依据。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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