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采取妥协态度并通过和平方手段同纠纷另一方达成和解是更简便易行的方法,但所有的和解谈判通常在庭审前进行。如果已经起诉,说明矛盾通常已非常严重,通过和解协议也无法结案。据统计,和解结案率不超过2%。最高法院建议借助司法调解条例改善这一状况。例如,可以聘请已退休的法官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尝试着缓和原被告间的主张要求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帮助双方化解矛盾。
1.为什么需要和解程序的司法解释?
从2019年10月25日起,关于司法调解的法律已生效,因此迫切需要其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希望,对立双方不只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能够和解,在行政程序中也能达成和解。现在,不到2%的仲裁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而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和解结案率则更低,分别为0.5%和不到0.01%。
2.和解程序如何进行?
俄联邦最高院全体会议司法解释阐明了如下和解原则:
· 自愿;
· 合作;
· 平等;
· 积极;
· 保密;
· 司法调解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当事双方可以在谈判的任何阶段拒绝调解。只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即可。 对于参与和解程序的原告,将有实质性的奖励。一审签订和解协议可以退还原告70%的手续费,第二和第三审相应的退还50%和30%。
可以由当事双方中的一方发起并向法院提出要求和解。在和解程序期间推迟法庭审理的时间。在和解过程中对立各方表达其本质诉求及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未经另一方同意,禁止一方公布其已知晓的信息。
和解或拒绝和解、调解期满或和解程序终止视为和解程序结束。例如,调解员认为对立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如果当事人不止一次不出席和解、阻碍调解工作、拖延流程或滥用其权力,则该和解程序结束。
和解协议在调解员出席的情况下签字。调解员必须确保双方都理解和解条件。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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