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其客体为供热工程、中央冷热水供水和(或)排水工程、此类系统
特殊工程的以及市政机构作为其特许权出让方的特许协议,如依据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在供热、给排水范围内的国家税率调节职权未移交给上述市政机构以及特许协议受让方从事该特许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时,向特许权受让方移交的资产位于其境内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也可按照强制程序成为第三方,如特许权受让方从事该特许协议规定的经营时,特许权受让方依据管理价格(费率)和(或)参考附加价格(费率)来销售商品、工程和服务。
2. 如果特许协议客体为供热工程、中央冷热水供水和(或)排水工程、此
类系统特殊工程,则上述资产在特许协议签订之时起其经营权或经营管理权归国家或市政单一指企业或预算机构所有。
3. 如果特许协议客体为供热工程、中央冷热水供水和(或)排水工程、此
类系统特殊工程,且这些工程由对其有经营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国家或市政单一企业或对其有经营权的国家或市政或自治机构持有和(或)使用,则应对持有和(或)使用上述资产的国家或市政单一企业、国家或市政预算或自治机构的章程(规定经营程序的条款或其他文件)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章程中应规定排除在特许协议被移交资产归其所有的市政机构境内对供热、给排水范围内的经营种类。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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