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未登记不动产清单中包括特许协议拟转让的每一个未登记不动产项目的信息,包括未登记不动产项目的说明、此类项目的用途、所在地、地籍号以及未登记不动产项目所在地的地块地籍号(有的话)、特许权出让方和国家或市政单一企业名称、作为特许权出让方的国家或市政财政预算或自治机构名称、上述主体的标识符(基本国家登记码和纳税人识别码),以及出现对未登记不动产持有和(或)使用权事实和(或)情况的电子版证明文件。
8. 特许协议客体不能是未被列入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营活动主体基本经营事实重要信息统一联邦登记簿未登记不动产公开清单的资产。
9. 签订其客体为未登记不动产的特许协议时,在统一联邦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营活动主体基本经营事实重要信息登记簿的未登记不动产公开清单中应对每一个未登记不动产的负债情况做出标记。
10. 如依据特许协议转让的为未登记不动产,则在特许协议签订决议中应包括未登记不动产清单、未登记不动产的描述、以及本法第42.1.6项中规定的特许协议受让方或出让方对该资产的义务。
11. 自特许协议签订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特许权受让方应依据本条第6项的规定,将未登记不动产清单中的每一项目是否有负债情况的信息列入统一联邦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营活动主体基本经营事实重要信息登记簿。
12. 特许协议转让的未登记不动产是否有负债的信息是对未登记不动产清单中每一个项目是否有负债情况做标注的依据。自将未登记不动产列入统一联邦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营活动主体基本经营事实重要信息登记簿的未登记不动产公开清单且出现该项目有负债的标注之日起,未登记不动产项目视为有负债。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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