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变更其客体为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的特许协议的条款,包括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决定经双方协商变更的、依据特许协议签订决议、招标文件和特许权受让方标书所确定的条款,必须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反垄断机构的批准。按照本法第20条第1、3和4部分所规定依据变更特许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该机构的批准。在本法第13.3.1、5.7、44.3.1和54条规定情况下变更特许协议条款时,无需预先征得反垄断机构同意。
2. 变更本法第44.4条规定的特许权受让方义务完成期限时,无需征得反垄断机构的同意。
3. 变更本法第42.1.1条规定的条款时,应依据俄罗斯联邦供暖、给排水费率调控方面标准法令所规定的程序,预先获得权力执行机构或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调控价格(费率)方面行使职能的地方自治机构的批准。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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